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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法律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5-07-1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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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 答:D、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br />
 
    7月13日,中保协在京召开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的议题是总结专委会2016年上半年工作,谋划专委会2016年下半年工作。会议由中保协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裁李玉泉主持。保监会行政处罚处处长段颖出席会议并致辞,中保协副秘书长余勋盛出席会议。来自25家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共31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法律专委会在搭建同业交流平台、开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建立与执法部门沟通机制、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开展了大量且富有成效的工作。与会代表对专委会上半年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下半年工作进行了认真深入讨论,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认为,专委会应重点推动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完善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的组织形式,认真推动课题组的相关研究工作。     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与完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形式的提案》。     会议还听取了人保集团法律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祝用关于《“宝万之争”中的保险法律问题》的报告,并进行了热烈讨论和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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