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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2016年购房新政策:6月1日起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

2016-06-07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泸州买房可以拿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p></p>答:目前公积金还不支持异地贷款的政策,所以暂时是办理不了异地使用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但是可以凭购房合同提取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br />问:哪些城市的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 <p></p>答:广东省内的几个城市可以实现互贷。 湖南湖北的也已经实现互贷了。<br />问:你好!我现在在宜宾工作,公司购买了住房公积金,请问... <p></p>答:不能,只能用购房合同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br />

6月7日讯:记者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今年6月1日起,我市推进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也就是说,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我市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其中制定实施了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力求让市民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政策。

据了解,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无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有一套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上浮10%,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支持再次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两人或两人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共同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购房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同时,我市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住房,未能及时提供销售票据的,缴存职工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正式购房收据、身份证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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