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讯,经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部门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5万元提高到4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0年延长至30年。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80%;购买二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30%,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70%。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未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贷款担保方式以借款人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按抵押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房屋具有权利瑕疵的除外),借款人也可选择其他担保方式,但需取得公积金中心认可。不论以何种方式担保,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仍由公积金中心封存,且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不得提取。借款人自愿选择中心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借款人与担保单位自行约定,与公积金中心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