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根据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刚刚下发的《关于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从9月1日起,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也就是说,届时,宁波市民可以在省内任意城市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执行购房地贷款政策
据悉,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异地贷款资金,并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抵押担保、发放及回收管理等。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尚未结清前,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新缴存地中心的,由新缴存地中心继续向购房地中心通报借款职工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8个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5.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6.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7.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