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文)的要求,现就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自2015年7月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额
2015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0440元(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88元的5倍),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210元(即我市2015年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月工资未超过缴存上限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上限缴存额的,以最高限额20440元为月缴存基数;月工资低于最低月缴存基数的,以下限额1210元计算月缴额。
三、调整时间和范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