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讯:日前,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了进一步调整,既有新增内容,又有修改完善的地方,并且放宽了提取政策,尽可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需求。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意见》放宽购房提取人范围;购房类提取由12个月放宽至3年;共同借款人可提取还贷;逾期次数放宽至3次。此外,实施的新政中对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超期可提取,使更多的缴存职工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本次调整增加了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例如:2015年9月10日的购房合同,2018年10月提取时,已超过了三年,这种情况也可以提取,提取金额为截止到2015年9月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而对于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未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文件规定,可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政策调整后,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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