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住房公积金是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到专门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因此住房公积金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累计的。
2、关于每月需要交多少的问题:
(1)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构成,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具体缴存额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3)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4)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地区的缴存比例通常为8%,最高不能超过12%。
(5)新参加工作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举个例子,比如职工核定的缴存基数为3000元,缴存比例为8%,那么职工个人每月交存240元,单位每月交存240元,共480元存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
3、按照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此外,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一定的条件,还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