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当年转业干部、退伍军人除外);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3、有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
4、所购买的住房主体结构已封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普通自住房。
非本单位在职职工,采取挂靠或代缴等形式,实际是由缴存人本人缴纳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所购的房屋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暂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待原贷款结清后,在规定时间内方可办理。
二、贷款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1.借款人均为不低于规定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其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限额,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
2.借款人均为低于规定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是住房公积金集中缴存户内人员,贷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
3.借款人既有不低于规定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又有低于规定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是住房公积金集中缴存户内人员的,贷款额不高于分别计算最高可贷额度后的和值。
(二)购买、建修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含)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不含车库)的80%;建筑面积在90㎡以上的,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不含车库)的70%。购买、建修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限制。
(三)贷款最高限额。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为现役军〔士〕官的,视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夫妻及未婚子女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地购房时,根据另一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以共同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如另一方在外地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本地购房时,将不再共同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上述四项计算所得贷款额度,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贷款额低于15万元的可放宽至15万元,一人的贷款额低于8万元的可放宽至8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后1-5年。
四、贷款申请时间:
1、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前(所购房屋为已竣工交付的现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房款一次性付清的,应当在全额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1、借款人夫妇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或户口簿 (两件中有一件能证明夫妻关系即可);当年转业干部、退伍军人提供转业或退伍证明。
2、①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须具有房管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或协议;②建造普通自住房的,须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③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①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须具有不低于房价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证明;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须具有不低于预算款规定比例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②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契税发票。(购买二手住房,选择交易资金托管,另需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
4、担保资料:
①以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房产所有权人(抵押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婚姻关系证明;②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需提供有价证券及冻结手续、有价证券所有人身份证;③以公积金质押的,需提供出质人同意的质押书、出质人身份证;④以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书;⑤以所购房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的,需提供与中心签定合作协议的房产开发商出具的阶段性保证担保书;⑥购买二手住房,选择交易资金托管,提供安居置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⑦有第三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书、担保人身份证。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2①、3②、4②③④⑤⑥⑦项收原件;1、2②③、3①、4①项看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六、贷款利率: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规定,对1年还款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方法,即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对1年期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拟贷款额度加历史已贷款额度之和,单人在30万元以内、家庭成员(两人及以上)在50万元以内的,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单人累计超过30万元、家庭成员(两人及以上)累计超过50万元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当次贷款利率不分开计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和自住住房被政府征收后,购买中低价位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或自房屋征收公告颁布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签定后6个月内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七、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借款人持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意向表》。
2、签订合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其中以4①方式作抵押的,抵押房屋所有权人都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人持抵押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待《房屋他项权证》办好后到银行划款;以4②方式作质押的,有价证券所有人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4③、⑦方式作质押、担保的,出质人、担保人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书、担保书;以4⑤作阶段性担保的,按揭房屋所有权人都必须持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到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按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办好后到银行划款。借款人应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之日起30天内与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3、划转款项。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贷款合同、放款通知及相关抵押、质押、保证手续(4①方式为《房屋他项权证》和抵押合同、4②方式为有价证券质押合同、4③方式为公积金质押书、4④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书、4⑤方式为房产开发商担保书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到受委托银行划款至约定帐户。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办理贷款划转手续。
4、按期还款。选择委托承办银行扣款或柜面还款的,借款人应在每月20日前将月应还款额打入还款账户或到银行柜面还款。选择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保证在每月15日前个人公积金缴存帐户有足够余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全部本息后,到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并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未尽事宜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12329 监督电话:88150232 88150153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