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实施细则
一、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定义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二、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无停缴、缓缴、冻结、查封等情况;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记录。
三、按年提取还贷的审批
(一)按年还贷提取办理时间为每年7月15日以后至下年6月20日,提取公积金的时段为上一年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以下简称年度)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提取一个年度,逾期不予办理;
(二)按年还贷提取的金额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的储存余额大于保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的12倍。
2.按年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上一年度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不超过同期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3.如缴存职工申请按年还贷支取(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的,另一方提取金额中应扣除配偶按月提取部分;
(三)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还贷业务和按年的提取还贷业务;
(四)有多笔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按年提取还贷,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一套继续还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借款人在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为商业住房贷款还贷(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
(五)缴存职工提出按年提取还贷时所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已申请支取过一次性还贷且未还清的,不予支取,中心责成该职工立即还清贷款,未还清的应记入“职工特别关注名单”限制该职工提出的支取住房公积金以及贷款等申请。
四、按年提取还贷所需材料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
1.按揭合同;2.贷款余额表;3.还款流水;4.征信报告;5.婚姻证明;6.身份证;7.配偶在异地有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
1.征信报告;2.婚姻证明;3.身份证;4.配偶在异地有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按年提取还贷的提取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携申请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中心审核后向职工发放“申请表”、“审批表”;
(三)职工凭单位审核盖章后的 “审批表”以及“申请表”、申请资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凭中心开具的“审批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请款单”到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