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与每个缴存职工密切相关。有关公积金的问题,大多数读者在咨询中比较关心如何提取、需要哪些条件等问题。而“离职、生病、为儿女购房、租房、装修等情况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这样的问题更集中。就这些问题,我们咨询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读者做出答复,以供参考。
问:我不是宁波本地人,去年年初来到宁波工作之后,所在公司为我缴纳了公积金,一共缴纳了10个月的公积金,明年打算离开宁波,回到老家,请问这样的情况公积金可以取出来么?如果可以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答:可以提取。没有需要缴满一年才可以提取的时间限制。
外地户籍职工(大市范围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职工只需要提供:《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证明(或社保终止单)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提取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问:【大病提取公积金】如果生大病,急等着用钱,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需要提供:《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物业专项维修费及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疾病:(一)重性精神病;(二)重症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问:儿子今年20岁,还在大学读书,是宁波本地户口。我们想给他在市区买一套房子,是否可以提取我们的住房公积金购房?
答:儿子没有公积金账户,是无法提取父母公积金进行购房的。
根据相关规定,若房产所有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