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方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市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五)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八)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九)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本条第(一)项所称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是指住房部分主体构件出现危及住户安全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房屋的中修、小修、装修及装饰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房产共有权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不在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或者偿还非本市购房贷款本息的,若申请人夫妇双方有一方是房产所在地户籍的,申请人夫妇双方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有下列情况,可视同调离本市办理:
(一)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
(二)在本市以外被新单位正式录用、聘任或招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增购房)、缴交拆迁安置补差款、购拍卖房、购房改房、集资建房或向单位购“二手”房,提取方式只能采用转账或汇划方式。购买商品房和缴交拆迁安置补差款的转入对应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购买拍卖房的转入对应拍卖公司账户,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向单位购“二手”房的转入对应单位账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只能采用转账或汇划方式,还贷方式可分为提前还贷和按年还贷。
提前还贷是指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贷款帐户一次性冲减贷款本金。
按年还贷是指借款人及配偶还贷一年后(满十二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还贷存折(卡)用于归还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