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
(3)正式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在本市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
(9)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10)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