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范围
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购买政策性住房的;
4.支付房租的;
5.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集中封存户提取的。
二、申请材料
参见《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三、办理程序
(一)由银行网点审核的提取事项办理程序
1.职工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经办网点提出申请。2人(含)以上办理部分提取时,单位还需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2.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对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3.首次提取的职工,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必须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认真、完整填写提取记录;
(二)需资金中心审批的提取事项办理程序
发生以下几种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职工须先到资金中心审批: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
5.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划入单位账户的;
6.集中封存户提取;
7.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
8.集体提取: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单位可办理集体提取:
①职工已在资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②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的;
③职工购买由国管局同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资金中心审批通过的,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单位或职工持《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