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福利性长期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基金渠道。因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也要求借款人符合以下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外地调入职工将原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视为正常缴存。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人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置的住房应当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五)申请人已支付所购首套自住住房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第二套房60%以上的首期付款。
(六)申请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七)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论贷款还清与否,一律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
(八)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含共同申请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申请符合国家、释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