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6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申贷人与原商业借款人为同一人。
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包括其他贷款的月还款额)。
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性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该笔贷款正常还贷且无逾期记录。银行个人信用无其他不良记录。组合贷款不可办理本业务。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能转为组合贷款。
申贷人所购商品房已办理房产证(房产无权属争议),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贷人产权比例不得低于50%。
申贷人原商业贷款须支持提前结清(原商贷银行开具的结清单和房地产他项权证注销委托书)。
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12个月内不受理“商转公”业务。商业贷款结清后须在1个月内提出“商转公”业务的申请,过期不再受理。
贷款额度及期限
最高额度:“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商转公”时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部分;同时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最长期限:20年;且申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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