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汇缴或者少缴。目前,我市绝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条例》及时、足额的按月汇缴,但也有极少数单位不能做到按月汇缴,有的一季度才汇缴一次,有的甚至半年才汇缴一次,这样会对职工产生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汇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联系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足额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2个月(含)以上未汇缴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影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方式还款的职工及时归还贷款。因单位不按时汇缴,职工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自动扣款不成功,造成职工贷款不良记录。
三是影响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单位不按月汇缴,公积金不能及时缴进职工账户,势必影响了职工公积金利息收入。
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是各缴存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如果单位不按时、足额汇缴公积金,既侵犯了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会给本单位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带来影响,所有造成影响应由本单位承担。
特别提醒:对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果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两年以上又不贷款,又不提取,将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