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去世后,能否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12月2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住房公积金继承引发的祖孙三代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林某于今年10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留下住房、银行存款等各项遗产,另有住房公积金15.4万余元。林某去世后,其妻子黄某、儿子林小某与林某的父亲林某某因遗产继承发生分歧。妻子黄某认为该笔住房公积金应用于继续偿还住房贷款,不应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而林某的父亲林某某则认为住房公积金也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儿子林小某对分配的数额有不同意见。最终,林小某一纸诉状将母亲和爷爷诉至法院。
邕宁区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黄某作为林某的妻子,应当在该笔住房公积金中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余下的部分才由三名继承人共同继承。
法官考虑到,若直接对此案进行判决,会给这个家庭留下难以愈合的伤痕,决定调解结案。最终,祖孙三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及林某某自愿放弃对林某遗产的继承,林某遗下的15.4万元住房公积金归林小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