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利益,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将201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我市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9%至12%(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中心城区(含章贡区、赣州开发区)最高为9963元,各县(市)最高为7714元;最低不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中心城区(含章贡区、赣州开发区)最低为1992元,各县(市)最低为1542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3、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标准,又处在我市辖区内的,按所在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