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流程及时效
由办理窗口收件-核件(内部程序)-呈批(内部程序)-办理(填写提取单、开具支票)-到所属受托行取款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管理中心内应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所以办理业务的朋友切记到窗口交件的日期,并留下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