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疾病的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重大疾病病种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
二、重大疾病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缴存职工威海市本地工行或建行活期银行账户。
(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及各种诊断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保部门核定的报销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缴存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缴存职工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同一户籍户口薄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重大疾病提取申请时限及额度
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应自患者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取最高限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缴存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患者截止上次提取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大病提取公积金其他
(一)本规定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4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