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新设立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及相关手续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规定,请新设立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在限期内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设立账户等相关手续。
1、新设立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的成立批文(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省民政厅)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批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单位法人及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
6、单位介绍信。
相关表格及填表说明附后。
注:办理设立银行账户预留印鉴手续时,需使用单位公章、法人名章、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