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我市区域范围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高于12%,各单位比例调整,需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二、缴存基数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7月调整一次。
2014年缴交公积金的最低基数不能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莱芜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350元,最高基数原则上不能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3957元的3倍即11871元。
三、调整基数办理时间、程序
2014年6月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我中心将下发《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清单》、《单位年度对帐单》》到各单位,请各单位将上年度账务核对完毕后,按照7月份职工工资,编制缴存基数表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