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文)的要求,我中心决定开展2014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上限为3741.50元×5倍=18707.50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为101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01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必须调整为1010元。
二、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或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其超出标准部分应按国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我市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职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
四、以上缴存上下限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五、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