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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怎么算

2015-10-172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知道住房公积金缴存数和比例,怎么算工资? 答:计算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就是每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的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的金额。<br />问: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至于余额多少,根据你的月缴存额来定的,蚂蚁hr,比如每个月单位个人总共100 ,那你一年就是1200.<br />问:单位住房公积金怎么算金额? 答:可能是你们单位公积金缴费基数比实际工资高,所以导致缴费金额比实际工资10%多。你应该拿你每月缴费金额除以2 再除以你的应发工资,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怎么算?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三门峡市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的内容和范围》(三统委字[1995]第42号)的规定计算。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三门峡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三门峡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三门峡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改制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改制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或改制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或改制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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