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逐年提高,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贷款资金来源。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口径。借款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借款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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