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 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五)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 离休、退休、退职的;
(七) 出境定居的;
(八)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 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 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 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 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四) 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 (一) 至 (五) 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依照本办法第 (一) 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按签订购房合同或首付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依照本办法第 (二) 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还款期间,可以上下半年分别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购房价款总额。
依照本办法第 (三)、(四) 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期间及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依照本办法第 (五) 项规定,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
依照本办法第 (六) 项至 (十三) 项及第四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