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
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应在缴存5月份公积金时进行调整。具体办理方法为,单位缴存2016年4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2016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到分中心、管理部对调整后月缴存额进行查看和确认。确认后,单位可当时继续办理2016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尚未缴存2016年4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缴存比例进行按月补缴后再按上述流程办理缴存额调整及缴存手续。单位汇缴6月住房公积金后,7月份仍将再次参照2016年度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月缴存额的调整。
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0%之间自主选择。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降低2016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7月缴存比例参照2016年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再次调整。
特别提示缴存比例下降的公积金贷款职工,由于这次缴存比例下降,部分公积金贷款职工月缴存金额减少,对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多的贷款职工来说,委托提取资金将减少,因此职工务必在每月还款日前关注还款代扣卡里的余额,如卡内余额少于当月应还款额要及时补足,以避免贷款逾期。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问答
日前,天津市对外发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12%的,将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自2016年5月1日起,缴存比例调到12%,经咨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政策及相关问题归纳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依据?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主体市场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为促进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幅度和时间节点?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天津市制定了降低住房公积金费率的具体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原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基础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降低到12%(注: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5%,即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调整为12%)。
三、温馨提示
随着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降低3%,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额将略有下降。
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目前尚在还款期的教职工,请提前规划好还款事宜,保证按期足额还款,避免产生未及时还款,或未足额还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