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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安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主要内容

2015-10-05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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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新政策有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br />问: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新政策 答:住房公积金13种提取情形 一、住房消费情形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 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5. 其他住房消费 其他情形 6.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br />

泰安2015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认真贯彻泰安市委十届九次全体会议关于“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研究,加强调研,结合泰安实际,并积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分别按规定程序,出台了一系列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的惠民、利民政策,不断加大了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本次住房公积金新政已于近日按规定下发执行,主要内容是: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是放宽贷款条件。延长贷款认定时效,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认定日期由原1年延长至2年;购买二手房的,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认定日期由原6个月延长至1年。降低了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并放宽职工申请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30%,减轻职工购房压力。

二是提高贷款额度。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居住面积等情况,报管委会批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有效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同时将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三是新增异地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泰安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是降低贷款费用。进一步明确抵押登记费由受托银行承担,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同时积极创新和改进担保方式,为贷款职工提供可自主选择的多种担保方式,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最大程度地维护职工利益。

五是开展“商转公”贷款。允许缴存职工将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是放宽租房提取政策。严格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简化了提取要件,更加方便了职工提取。

二是放宽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将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延长到3年内。可先提后贷,职工提取公积金后符合贷款条件的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积极支持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按规定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是扩大提取范围。突破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提取使用效率。

以上政策的实施,将对提高我市个人公积金贷款发放率、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必将进一步加快释放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力拉动全市住房消费,有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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