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5-10-152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郑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答:楼上的说错了 如果你是按购房,建房,大病,拆迁安置类 您的合同、发票或产权证包括医院看病的发票都是两年内有效,公积金从来没有一年的要求! 剩下的细则我在一一解释 如果对郑州住房公积金有什么问题 您可以拨打12329 咨询电话问询 只要工作...<br />问: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答:一是外来务工人员提取公积金简化手续。郑州市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来提取公积金,只需提供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填写提取申请表,即可提取公积金。 二是放宽失业下岗人员提取条件。单位已经破产或已办理集中托管的单位,连...<br />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下面,就来看下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四)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前款规定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件,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贷款的本息余额;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一目规定的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二目规定的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条件,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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