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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统一调整

2015-11-2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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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统一调整,调整后我州职工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3584元(其中:个人缴存1792元,单位为职工缴存1792元)。最低下限为358元(其中:个人缴存179元,单位为职工缴存179元)。调整后比上年度职工月缴存额最高上限3060元增加了524元,比去年职工月缴存额最低下限306元增加了52元。

此次基数调整的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是依据2014年度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均工资总额59729元进行确定,按规定,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4932元。最低下限额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60%,为2986元。缴存比例是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缴存比例一律执行单位、个人各12%标准。各类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

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组成部份进行了明确,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工资收入、规范后的津补贴、年终考核一次性奖金、维稳值班补助费、采暖费、文明单位考核奖金、综合治理考核奖金、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奖金等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全部收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工资收入、规范后的津补贴、年终考核一次性奖金、维稳值班补助费、采暖费、文明单位考核奖金、综合治理考核奖金、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奖金、绩效工资等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全部收入。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工资收入、采暖费、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他福利奖金等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全部收入。同时要求各缴存单位在核定完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通知要求,调整后月缴存总额自2015年7月起执行。据了解这是我州自200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并以来第13次对公积金基数进行集中调整,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次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通过系统控制的方法,对职工的缴存基数进行严格控制,体现了“控高保低”原则,有效的保障弱势群体和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国住房公积金供需预测与发展模式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同比增长12.41%,年末缴存总额74852.68亿元,扣除提取后的缴存余额37046.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88%和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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