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安市公积管委通字〔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安顺市(县/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所有单位。
二、调整时间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受理,应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市(县/区)财政部门的核定口径计算。
(2)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等。
2.上下限标准:
缴存基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由于截止目前,市统计部门尚未公布安顺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缴存基数上限暂按市统计部门201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33元的三倍计算,即2015年缴存基数上限11500元;
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14年度市劳动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西秀区为1250元,市直、开发区参照西秀区标准执行;平坝县为1100元,黎阳公司参照平坝县标准执行;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及紫云县均为1000元,黄果树参照镇宁县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1.按照安市公积管委议(2011)1号会议纪要精神,我市行政区域额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为单位和个人各12%。
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未达到12%的,需按规定上调;若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的2/3以上同意,并经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三)缴存额
1.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上下限标准:
2015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均为2760元;
2015年全市各县(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分别为:
(1)市直、西秀区、开发区:126元
(2)平坝县:110元
(3)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及紫云县:100元。
3.注意事项: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四、其他事项
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为职工和单位各12%;最低比例为职工和单位各5%。最低月缴存额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由此,可计算出个人和单 位月缴存额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即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不得高于11649.25×12%=1397.91元;最低分别不得低于 1250×5%=62.5元。1.管理部应结合本部实际通知各缴存单位基数审核事宜,并要求各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时,注意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的基本信息,对有误或已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2.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完成后,管理部需于7月底前汇总《2015年基数变更情况统计表》上报资金管理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