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1-1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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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为了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 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正式下发通知,调整公积金政策。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 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冀建金[201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高使用效率,经市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在市管理中心城区分中心个人缴存托管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夫妻双方均在托管中心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只有一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

三、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格。提取申请人需提供《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父子(父女)关系证明,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支付物业费。自2015年度起,缴存职工可凭借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物业公司出具的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额度为实际支付的物业费和电梯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提取最高限额(物业费提取最高限额按市物价局公布的我市当年物业费和电梯费收费最高标准计算出的140m²住宅的收费额度为限)。市管理中心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物业费最高提取额度。2015年物业费提取最高限额为2350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扩展阅读:沧州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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