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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

2015-11-1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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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湛江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都应当按规定进行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月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内容

(一)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本缴存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不得超过本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倍,缴存月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分别为:湛江市区23583元;廉江市16188元、雷州市12178元、吴川市14492元、遂溪县15928元、徐闻县14853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

四、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

(二)单位办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三)各受托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未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手续或存有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不符合规定标准范围的单位,不得办理缴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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