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来我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的推出,经常有人询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可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呢?为此,本报特地咨询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离休、退休;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定居;
(四)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九)职工无房房租的;
(十)自住住房装修的;
(十一)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低保家庭。
职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六)至(十二)项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发生额,最高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保留一个月的缴存余额)。
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