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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内容解析

2015-11-0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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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记者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建筑项目职工全部纳入

《通知》指出,对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项目所在地属地参保,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

待遇:工伤依法享受各项待遇

经认定为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待遇自工程开工并足额缴费之日起享受;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其所在用人单位继续保证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责任:参保为施工许可必备条件

《通知》要求,各地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中,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和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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