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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2015-10-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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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提取情况方面,2014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7581.96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同比增长13.99%。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5714.52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1867.44亿元,分别占75.37%和24.63%。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72号)文件精神,结合2014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的执行标准

2015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17310元(该计算口径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根据《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33号)文件,下限为1250元。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要求执行。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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