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1、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 [2015]39号), 2015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2081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45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300元。
2、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因此, 2015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450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74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56元。
请各缴存单位在以上标准范围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积金贷款新政调整为广大市民带来的最大利好就是提高了最高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单方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