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目前已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最高月缴存额上调至2586元,执行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按照“最高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12%,最低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最低月平均工资的6%”的规定进行计算。据今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90元,据此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2015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293元,两者相加即可达2586元;中央、省属直管单位最高月缴存额仍参照长沙市2015年度缴存标准3711元执行。
据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政策规定,每年根据市人社、统计部门发布的我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性质:(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