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讯:根据陕西省住建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意见》(陕建发〔2015〕130号)精神,经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职工养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为自住住房缴纳维修基金可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维修基金缴费收据(同时提供支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夫妻互提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五年内有效。
二、职工为自住住房缴纳物业费、取暖费可凭缴费收据(同时提供支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夫妻互提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限一套房),最高限额8千元,相关资料一年内有效。
三、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公积金提取的部分公积金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部分提取的要求,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最高提取额为:账户内留10元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