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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10-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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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为员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随个各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供,政府对个人住房公积金也做出不断的调整,满足人民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和职工个人5%-12%。对以往超12%比例缴存的单位,一律调整为12%。
【相关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人民币存款及贷款基准利率,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10%下调至1.85%,下调0.25个百分点。
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3.50%下调至3.25%;五年以上由现行的4.00%下调至3.75%,下调0.2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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