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7月1日起,我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市区(市直、清河、清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550元,其他各县(区)为240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5446元执行。
据介绍,一般而言,按照参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基数,按比例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收入太高和较低的参保人员,则要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上限和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次调整缴费基数下限后,和上年相比,企业参保职工每人每月将多缴纳28元,自由职业者每人每月多缴纳70元。
记者同时了解到,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49元。比起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要高出317元,意味着这期间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将水涨船高。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