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批复》(南房金委〔2015〕2号),调整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南平市2014年度市辖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645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年缴存工资基为157935元(按平均工资三倍计算),按最高年工资基数的三倍乘以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1579元。
二、中央驻闽单位职工按最高年工资基数的五倍乘以最高缴存比例15%计算,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3290元。省属驻延单位(含各县、市)及企业单位最高缴存比例按12%计算,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可参照中央驻闽单位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3290元。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目前尚未调整2015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的单方最低缴存限额暂按上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