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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病治疗费用 解决还有更好途径

2015-07-2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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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对全民实行免费医疗,是民众的一个并不过分的期望,政府在这方面负有托底的责任。如果说马上实施免费医疗确实还有困难的话,那么就不妨从大病免费医疗开始。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青海的这个意见出台以后,舆论反应不一。有的认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为购买住房而参加的一种储蓄互助型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将住房公积金移用到职工医疗,加剧了住房公积金本身已经存在的资金紧张,是一种应该叫停的行为。也有的认为,这是一项人性化的制度,职工生了大病,医药费不够用,以致将家庭拖到贫困化之中,而他历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却闲挂在金账户之内,这种死板的政策早就应该改变了。

这两种说法,站在不同的角度发表意见,各有其一定的道理。确实,住房公积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突破了现有的法律规定,看上去似乎不太严肃,但是,我们应该明白,这是一项制度改革,而改革本身就需要对现存的政策甚至某些法规条文进行突破。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自身的资金,怎样使用当然也是他本人的权力,实际上他提取的资金仅仅是自己历年缴存的资金,而不是像购房一样从住房公积金中进行贷款。因此,职工将住房公积金移作他用,是他的个人权力,社会理应尊重。

但是,把这项政策落实到实践中,我们就可发现,它其实并不能派多少用场。一个职工生了大病,等到需要动用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估计其家里早已“家徒四壁”了。因此,可以料想到,需要动用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给自己看病的人,其家庭经济生活水平本身就是比较低的,他在住房上应该也有强烈的改善型需求,那一笔存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本来是他将来进行住房改善的一个支点。但是,当职工因为生了大病而需要把这部分资金提取出来交到医院,实际上就是断绝了自己改善居住条件的可能性。即使他把大病治好了,但却只能继续住在拥挤破烂的老房子里。由此可见,这不过是一种“割肉补疮”的没办法的办法。

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出来用于职工的大病医疗,虽然体现了人道关怀,但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彻底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且,能够受惠于这项政策创新的人群也是十分有限的,如果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了他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那么这笔资金连救急的效果也很差,更不要说有更多的人由于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莫非生了大病就只能眼睁睁地等死?很显然,要解决大病治疗费用这个难题,还得另外开辟途径。

前一阵,在俄罗斯宣布对其国民实行免费治疗后,我国国内曾经出现过一阵有关免费医疗的热议。免费医疗,这无疑也是我国民众的期盼,事实上已经有专家测算过,按照我国目前的国力,对所有国民实行免费医疗并不很困难。但是,卫计委有关领导已经通过向外界发言否定了在我国实行免费医疗的可能性,同时又声称现在我国的医保制度已经覆盖90%以上的人群。但是,一个职工生了大病只能动用住房公积金这个事实无疑又击碎了有关人士所描绘的美好现实,看来目前的医保制度只能解决诸如伤风感冒之类的小病。其实,这类小病倒是难不倒民众的,能够把民众击倒的就是诸如白血病、癌症之类需要巨额医疗资金的大病,有多少人在得了这种大病之后就是因为医疗费太高而宁愿放弃治疗。而偏偏是这种大病,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全民实行免费医疗,是民众的一个并不过分的期望,政府在这方面负有托底的责任。如果说马上实施免费医疗确实还有困难的话,那么就不妨从大病免费医疗开始。比如,国家可以建立一个基金,以后不管什么人得了诸如白血病、癌症之类的大病,不论其身份高低,不论其个人财富多寡,一律可以由这个基金支付医疗费,让这些病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治疗,避免某些家庭因为大病而返贫。即使是那些患了不治之症的病人,也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在他们生命的末期享受到国家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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