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始,广州的数百家医保定点医院,如其医疗服务尤其是为医保患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考核要求,将被扣减质量保证金。
29日,广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新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与原有政策相比,新版政策首次引入医保结算总额控制概念,并设立了结算调节金、质量保证金、周转金等多种新型结算模式。一方面减轻以往由医院垫付的压力,一方面也加强了对定点医院的服务质量管理。
据悉,这一由广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印发的新版医保结算方法,其适用的对象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该方案,普通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市、区两级医保局)与定点医院的结算方式共分为六种方式。其中普通门(急)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按“年人均限额”、“人员限额累计”等方式结算;门诊产前检查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则按“人次平均费用定额”、“总额预付”等方式结算。
新结算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首次明确了定点医院,如未能给医保病人提供合乎要求的医疗服务,将被减扣服务质量保证金。在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的结算当中,将扣除一个月的应结算费用作为保证金。如该定点医院未能通过医保的年度审核,或在针对医疗质量进行的评审中失分,最后的结算中,医保中心将按照规定对结算的额度进行扣减。“此举主要是为了强化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升他们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履约水平。”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制定实施的结算办法首次引入了总额控制概念,并在与定点医院结算过程中引入了质量保证金、调节金、周转金等新型概念。其中调节金主要用于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结算,而周转金则用于支付定点医院垫付部分的医保基金应付费用,以降低定点医院的医保垫付压力。
新制定实施的结算办法对于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