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身寿险的功能
1.身故和全残保障
寿险产品必备的一个基本功能,若被保人不幸身故那么保险金将会赔付给保险受益人,避免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家庭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
2.半强制储蓄
寿险每年的缴费都是半强制行的,每年的保单价值会随着投保年限的增加而增加,达到一定年限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将超保费。
3.资产传承
资产传承是终身寿险的核心功能,也就是通过终身寿险将资产、财富留给下一代。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并且后期可进行更改,这也是常说的避税避债。
二.增多多增额终身寿险可以避税避债吗?
利用终身寿险避债避税其实就是说的资产传承功能。
1.避税
这个避税指的是遗产税,因为我国保险发规定指定的保险受益人的人寿保险,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因此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2.避债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人寿保险债券行使代位权,因此可以通过终身寿险将财富传承给下一代,且不用抵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不允许恶意抵债。
3.增多多增额终身寿险的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在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按下列情况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交保险费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交费期间届满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详见投保须知)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交费期间届满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详见投保须知)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