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11〕972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刘大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泰康发〔2011〕第094号)收悉。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刘大为担任你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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