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 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筹建申请报告;
( 二) 筹建可行性报告, 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3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 三) 机构框架, 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 四) 筹建方案;
( 五) 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 六) 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二) 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 三) 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 在30 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依法予以受理的, 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 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批准筹建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 应当成立筹备组, 并于批准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 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 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开业申请报告;
( 二)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三) 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 四) 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 五) 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 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 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七)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 八)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 九) 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十一) 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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