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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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确诊患重疾时的1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明确诊断患重大疾病时的交费年度数。 |
身故保险金 | 20元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并且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