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基本B款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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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