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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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确诊重疾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